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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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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10:37:35  浏览次数: 

各二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上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相关活动的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单位依法依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共同举办活动等,均需按规定履行审批与备案手续。

二、校内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共同举办活动等,应以二级单位名义履行审批与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或接受资助。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四、如境外非政府组织已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且其活动地域包含重庆市,校内合作单位需提前15日提交《西南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附件1)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如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已登记但登记活动地域不包含重庆市,需在学校开展临时活动的,校内合作单位应提前30日提交以下材料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1.《西南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附件1);

2.《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附件2);

3.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4.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5.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注: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外文材料须提供经确认的中文翻译件,所提供的材料须为A4纸规格。

六、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通过校内审批后,校内合作单位需提前15日前向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需先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http://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进行网上申报。初审通过之后再到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并关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上临时活动审批流程。通过审核获得备案号,方可开展活动。

七、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向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校内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30日内,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网上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附件3),并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抄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各二级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确保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对于目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正在开展的活动,各二级单位须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单位,应提前书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说明。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费元兵 68367281

党 委 宣 传 部   田鑫鑫 68252586

党 委 保 卫 部   黄  河68253495

 

附件1.西南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docx

附件2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docx

附件3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报告表.docx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党委宣传部    党委保卫部

                     2018年3月30日

 

    了解更多交流项目,请访问国际处/港澳台办网站 http://gjc.swu.edu.cn/

敬请关注国际处/港澳台办微信公众号